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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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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3月5日實施的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現行僅適用於「重新招募」申請,雇主應於許可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申請辦理,初次招募及接續聘僱申請未適用本次免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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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最近一次醫療專業評估結果為巴氏量表 0分或持特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含植物人),現行同時聘僱2名看護工在案,嗣聘僱許可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時,倘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八重新招募免經評估條件之一者,不論雇主欲重新招募第1名或第2名看護工,被看護者均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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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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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外籍勞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外籍勞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外籍勞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外籍勞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外籍勞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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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外籍勞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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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惟目前「家庭類看護工」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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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如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部分以實物給付。有關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又契約存續期間,雇主不應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如有變更之需要,仍須經勞雇雙方合議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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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轉帳代繳者,若於1、4、7、10月底前申請者,則自2、5、8、11月所寄發之繳款單之當期起轉帳扣款;若於2、5、8、11月1日以後申請者,則自下一期起轉帳扣款。
申請方式有二:
1.使用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轉帳扣繳(限申請雇主本人之帳戶扣款):
上網連線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業務專區-外籍勞工事務-就業安定費→選擇「申請就業安定費金融機構自動扣款」→輸入「繳款人代碼」、「雇主案號」後點選「新增授權申請」→輸入畫面中各項資料 →詳閱申請條款後,勾選「我同意」,點選「確認申請」。
2.使用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扣繳:請攜帶(1)近期繳款單影本 (2)儲金簿(劃撥帳戶免付) (3)印章或身分證件 至任一郵局臨櫃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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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辦理離境備查後,如剩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遞補。或如符合重新招募資格者於原外國人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重新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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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看護者」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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