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外勞協尋
在聘僱外勞條件消失後,即可辦理,辦理時機如下:
1. 外勞逃跑
2. 外勞出境(不回來或渡假沒有回來)
3. 外勞轉出
4. 外勞死亡
親愛的雇主請您在您的外勞的投保條件消失後三日內自行轉出(退保),以免健保局不斷寄出繳費通知單給您!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外籍勞工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4.受益人在國外未便來台領取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委託代 領轉發。
亦可匯入受益人金融機構帳戶,惟該帳戶亦需經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依越南勞動部政策,雇主採遞補方式引進,遞補函時間須為6個月以上,且註明可展延,該處才可受理。越勞工作時間包含展延,最長為1年6個月。不過對於雇主是否辦理展延,越辦處指出,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強制,外勞期滿後雇主如有繼續聘僱的需求,才須辦理。
依據越南勞動部規定,國外仲介所負擔的仲介費及服務費,以越勞一個月的薪資為收費標準。越辦處勞工管理組長阮伯海表示,國外收費原則上由越勞與國外仲介自行合意,前述收費標準末適用於遞補來台的越勞。
勞委會表示,今年是先試辦,因此如被抽驗的家庭外籍看護工CPR心肺復甦術技能檢測沒通過,將會以書面發函通知該看護工的雇主,告知其所聘僱看護工未通過檢測,同時會提供雇主相關訓練課程資訊,建議雇主安排其家庭看護工參加訓練。至於未通過的家庭看護工不會有任何權益受損,仍可在台工作,代為引進的台灣仲介也不會有任何罰則。
泰國、印尼、越南、菲律賓四國籍勞工比較表格
外勞個性比較: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以下稱看護工)尚未出國或尚未轉出時提出的申請稱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4年3月5日實施的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現行僅適用於「重新招募」申請,雇主應於許可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申請辦理,初次招募及接續聘僱申請未適用本次免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被看護者最近一次醫療專業評估結果為巴氏量表 0分或持特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含植物人),現行同時聘僱2名看護工在案,嗣聘僱許可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時,倘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八重新招募免經評估條件之一者,不論雇主欲重新招募第1名或第2名看護工,被看護者均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2.如外籍勞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外籍勞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