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類
機構類看護工
申辦條件說明:
1.社福機構: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並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護理之家: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並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3. 申聘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人數。
申請文件
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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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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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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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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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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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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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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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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