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類
看護類
申辦條件說明:
➢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或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為照顧植物人,重度殘障者 或其他癱瘓者,得專案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1.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文件: 一、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說明:申請人與受看護人戶籍地址不同時,請各自準備乙份) 二、申請人及受看護人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申請人須與受看護人關係在三等親內) 三、殘障手冊影本乙份或醫院診斷證明正本乙份 (醫院診斷證明有效期為證明開立日起算60天) |
2.注意事項: 一、戶口名簿若無法看出申請人及受看護人之關係時,須另檢附相關人證明文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可用戶籍謄本正本代替。 【例1:侄子(女)欲申請伯叔、姑姑,則另須檢附父母親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例2: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的關係,則另須檢附父母親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3.開立診斷書注意事項: 一、攜帶文件 1.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健保卡及二吋相片兩張至醫院 二、其他說明 a.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顧需要 (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b.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 以下。 c. 請醫師一定要簽名並蓋章,所有醫師勾選處需加蓋醫師戳章。 |
合格巴氏量表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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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年齡 |
可申請外勞名額 |
分數 |
說明 |
0~80歲 |
一名 |
30分以下含30分, 最高不得超過35分 |
請醫師一定要簽名並蓋章,所有醫師勾選處需加蓋醫師戳章。 |
80歲以上 |
一名 |
60分以下(含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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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顧需要 |
不拘 |
二名 |
0分 |
務必另加勾選“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申請人資格: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 如子女、孫子女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如叔侄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如婆媳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 |
➢家庭看護工申請效期
依本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幫傭類
申請資格說明
➢基於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家中有三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可專案受理申請外籍家庭幫傭;另為鼓勵外商來台投資,外商來台投資金額或公司上年度在台營業額達一定數額之外籍總經理或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或該等人員上年度在台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以下項目累計點數滿16點者,可有資格申請:
狀況 |
可計算之點數 |
狀況 |
未滿1歲之子女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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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滿90歲以上之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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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歲至未滿2歲之子女 |
6 |
滿80歲至未滿90歲之尊親屬 |
5 |
滿79歲至未滿80歲之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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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歲至未滿3歲之子女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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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滿78歲至未滿79歲之尊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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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3歲至未滿4歲之子女 |
3 |
滿77歲至未滿78歲之尊親屬 |
滿4歲至未滿5歲之子女 |
2 |
滿76歲至未滿77歲之尊親屬 |
滿5歲至未滿6歲之子女 |
1 |
滿75歲至未滿76歲之尊親屬 |
滿6歲之子女至 |
不計點 |
-未滿75歲之尊親屬 |
➢以下條件二者之一符合者,可有資格申請:
a.有年齡3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 |
b.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顧總經理以上之外籍人員,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
申請文件
雇主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乙份 |
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註一 |
乙份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 *註二 |
乙份 |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註三 |
乙份 |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註四 |
乙份 |
*註一 外國人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案需檢附
*註二 以外資來我國投資金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註三 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註四 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